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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浏览次数: 509次| 发布日期:04-19 19:56:41 | 驾驶员理论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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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二)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机动车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第六十六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

    (二)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

    (三)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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