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预防青少年犯罪,约束青少年的行为需要法律。(板书)
现在请同学们谈谈,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与国家的利益有什么关系?
(同学发言后,教师归纳)
2、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重大,需要国家给予特殊关注(板书)
(1)青少年能否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存亡、民族兴衰。(板书)
毛主席曾经对青少年说:“你们像早晨八九点钟的太阳,希望寄托在你们身上!”
青少年代表着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接班人,是21世纪振兴中华的主力军。因此青少年能否健康成长,能否肩负起历史赋予的重任,直接关系到革命前辈开创的社会主义事业是否后继有人的大问题。因此,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和保护,为青少年的成长创造良好条件和环境做了大量的工作,这些您感受到了吗?请说说看。
(同学说完,可引导学生看书条75页最后一段楷体字,请一个同学读一下)
(2)目前我国社会上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利于青少年成长的因素。(板书)
请一位同学读第76页楷体字部分有关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因素的各种表现。(目的在于让学生知道这些现象都属于严重妨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因素,今后在社会生活中要能够识别和抵制这些行为)。
3、专门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律(板书)
(1)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板书)
我国宪法和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都对青少年的保护工作做了明确规定,有的还专门规定青少年特有的合法权益,但是比较零散,不系统。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以及现实社会生活的状况,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明确规定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各方面的责任,逐步建立较为完整的保护青少年的法律体系。所以我国制定了一部专门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律。
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法律依据,它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等各类保护主体的职责及其应负的法律责任,从而把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进入了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专门立法工作开始于1980年,发展于1987年,以1991年9月未成年人保护法通过为标志,我国的青少年专门立法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随着形势发展的需要,我国还将逐步建立和完善青少年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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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对象(板书)
未成年人的含义:在我国,未满18周岁的公民都是未成年人。(板书)
我国法律的年龄界定都以周岁计算,民间的虚岁年龄不符合法律规定。截止到满18周岁生日的前一天都属于未成年人。
保护对象:只要是未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都属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板书)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只要是未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包括婴儿、幼儿、儿童、少年和未满18岁周岁的青年,不论是男性、女性、健康的还是残疾的、在学与不在学的,婚生的与非婚生的,都属于未成年人保护保护对象。
提问: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属不属于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呢?为什么?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也属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对象。因为这些未成年人,也有其合法权益,如受抚养权、受教育权等等,对这些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有利于促使他们改过自新,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才。
提问:那么在我国境内居住或旅游的外国或无国籍的未成年人,是否也属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呢?
(同学讨论后,教师归纳)
对此,未成年保护法并未做出直接规定。但宪法第3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根据这一规定的原则精神,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或无国籍的未成年人,同样也应该获得应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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