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展观作为我党理论创新的重大成果,是发展新时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做好新时期的检察工作,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公诉工作作为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目标,就是要研究和探索如何更好地促进公诉工作的科学发展,使公诉工作最大限度地服务于经济发展大局与和谐社会建设,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首先,要更新执法观念。改革发展稳定是国家工作的大局,科学发展观所要求的发展,是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共同进步的发展,是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人民利益的发展。公诉工作必须紧紧围绕这个大局,积极适应这个大局,明确自身的职责定位,积极为社会稳定服务。因此,必须更新执法理念,要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把维护宪法法律尊严当作检察机关的天职;树立人权保障理念,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实体与程序并重。要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杜绝滥用职权、刑讯逼供等执法陋习,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保证犯罪嫌疑人不受非法关押。同时,在诉讼中,要推行“人性化”的办案方式,力求公正和文明,以理服人;树立公诉高效的理念,一要提高公诉效率,二要提高公诉效益,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基础上提高办案速度,追求案件效率和效益的有机统一,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效率。
其次,要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建立案件分流机制,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轻重分流,根据公诉人员的专业特长、办案能力、办案经验、社会阅历等特征进行案件分配,力争做到人尽其才,人尽其力,以提高办案效率;一方面要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为经济建设创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为经济发展创造高效廉洁的管理环境。要加大公诉环节的法律监督力度,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司法不公、枉法裁判等问题。另一方面要建立刑事和解的规范化机制,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轻伤害案件等犯罪嫌疑人认罪、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又均自愿进行和解的侵害个人法益的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刑事和解,以修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和谐,尽可能地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三,要找准服务区域科学发展的契合点。通过积极探索开展不起诉、不抗诉答疑说理、不起诉案件被害人救助、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集中出庭以及量刑建议、证据交换等制度,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通过在案发现场开庭、开通法律咨询热线、担任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定期到学校讲课等形式,实现打防并举,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
第四,要进一步推进公诉环节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按照高检院的统一部署加大岗位练兵力度,积极开展注重实际、有针对性的分类业务培训,促进公诉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切实提高公诉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公诉队伍的法律监督能力。同时,要按照检察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要求,结合公诉工作的特点,着重从思想政治品质、职业道德素养、团队协作精神、语言文字能力、仪表举止养成等五个方面规范公诉人的行为,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理论和业务素质过硬、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高素质公诉队伍。
第五,要进一步完善公诉工作考评机制。检察机关应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完善公诉案件质量考评体系,建立和完善公诉工作的绩效管理,及时调整各项考评指标,不断增强考评工作的科学性,以切实树立正确的公诉工作导向,引导公诉部门紧紧围绕检察工作主题、按照总体要求来开展公诉工作,促进指控犯罪与诉讼监督相统一,力度、水平与质量相统一,以推动公诉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总之,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努力增强政治意识、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意识、以人为本的意识、监督意识、改革创新意识和统筹协调意识,不断克服公诉环节法律监督职能发挥与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需求不相适应、自身工作机制与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要求不相适应、公诉队伍的整体能力素质与担负的法律监督职责不相适应、中国特色公诉理论建设滞后与公诉工作实践的需要不相适应、考核评价体系与公诉工作的科学发展不相适应等影响和制约公诉工作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努力推动公诉工作科学发展。
检察院学习科学发展观心得体会(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