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约地点)签订: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主办报价券商)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丙方:(副主办报价券商)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鉴于:
一、甲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已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的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
二、乙方、丙方为已取得从事报价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负责推荐甲方股份进入dai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并指导和督促甲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丙方担任甲方股份报价转让的副主办报价券商,当乙方丧失报价转让业务资格时,由丙方担任甲方的主办报价券商;乙方、丙方同意接受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证券公司dai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主办报价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dai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挂牌业务规则》、《股份进入证券公司dai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则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释义
除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中下列词语仅具有本章所赋予的含义:
(一)报价转让业务: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通过报价系统为其转让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提供代理报价、成交确认和股份过户的服务业务;
(二)报价券商:取得报价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三)主办报价券商:推荐园区公司进入dai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并负责指导、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报价券商;
(四)报价系统:dai办股份转让系统中专门为报价券商提供报价和成交确认服务的技术系统;
(五)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
(六)《试点办法》:《证券公司dai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
(七)《推荐挂牌规则》:《主办报价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dai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挂牌业务规则》;
(八)《信息披露规则》:《股份进入证券公司dai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九)园区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十)高级管理人员:甲方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
第二章 甲方的承诺及权利、义务
第一条 甲方基本情况:
(一)设立时间:
(二)股份发行情况:
(三)股本总额:
(四)股东人数:
(五)股权结构(以图表形式附后);
(六)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持股明细。
挂牌报价转让协议书(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