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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章程,
4、对成员进行培训,组织成员参加各种协作活动;
5、聘用或解雇本合作经济组织经理及其他工作人员;
6、管理本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与资金;
7、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中所规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按期向成员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业务,保护本合作经济组织一切财产,如有因违法失职、营私舞弊而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须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实行协商一致原则,重大事项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开会可邀请监事、成员代表列席,但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是本合作经济组织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
人组成。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如下:
1、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经济组织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业务和财务审计情况;
3、监督理事会和本合作经济组织工作人员的服务情况;
4、向成员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5、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理事会有违背章程行为时,可要求理事会召开临时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6、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接到通知10日内作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过半数以上的成员通过方能作出决议。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成员不得相互兼职。现任及退职不满一年的理事、理事的近亲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章
职 能 第二十七条 本合作经济组织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成员的需要,开展以下无偿、低偿服务:
1、为成员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进行技术培训、示范,开展技术交流,组织内外经济技术协作;
2、组织供应成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3、收购和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4、兴办成员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贸易、加工、运输、储藏等经济业务
5、向成员提供有关经济、技术信息;
6、办理成员需要的文化、福利事业。 第二十八条 努力提高本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素质和农产品质量。 第二十九条 本合作经济组织经成员大会讨论同意后,可以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立联合会,成为联合会的团体成员。联合会与各成员合作经济组织是协作关系,提供指导、服务咨询等。 第三十条 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整体或一部分,与其它合作经济组织或国有、集体、个体、等经济实体进行股份合作。所获收益按本合作经济组织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合作经济组织依法接受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委托,办理代销、农贷等业务,帮助成员实行资金互助,把闲散资金投入扩大再生产。 第五章 财 务
新城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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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0-05 21:38:23 | 常用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