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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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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按规定交纳会费(或股金)。     第九条  成员退出合作经济组织须在年终决算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经理事会或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退出合作经济组织。退出合作经济组织时,其入合作经济组织股金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经济组织经营亏损,则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如本合作经济组织经营盈余,则分给其应得红利。不退会费。     第十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须在6个月内提出入合作经济组织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继承成员资格和股金。否则视为自动弃权。     第十一条  成员股金可以在合作经济组织内转让,但需按规定程序办理,如将股金转让给非成员,须经本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认可。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本合作经济组织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召开成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权。代表由成员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成员(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1、通过和修改本合作经济组织章程,决定有关本合作经济组织的解散或与其他合作经济组织合并、联合等重大事项;    
  2、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查批准本合作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及财务计划和报告;    
  4、审查批准本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方针及发展规划;    
  5、决定本合作经济组织各项业务部门的设立或撤销;    
  6、讨论决定接纳新成员,审查和通过对本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和工作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7、讨论决定成员缴纳的会员股金总额、每股金额,每个成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    
  8、讨论并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成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1、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2、监事会的建议;    
  3、五分之一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本合作经济组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两名成员。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成员(或代表)同意,重要事项须三分之二成员(或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召开成员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5天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本合作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
    人组成,由理事会选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
   人。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本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1、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    
  2、制定本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成员和业务等计划,提交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合作经济组织的各项工作任务;    
  3、对外代表本合作经济组织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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