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党支部建设出现一些新的情况。主要表现有三点:一是村党支部的作用相对受到削弱,权威性下降。村委会直选以来,大多数村委会都能自觉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正确行使职权。但在村民自治问题上,当前有些地方的干部群众仍存在一些错误的认识,认为“村民自治就是村委会说了算”,有的村委会干部认为“你那个书记是三十个、五十个党员选出来的,我这个村长是全村八百口、一千口村民选出来的,所以我这个村长真正是代表了全体村民的利益。”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村民选干部,不要党支部;支书管党员,主任管村务”的情况,客观上把党员和群众隔离开来,削弱了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有的出现村委会和党支部互不服气,村委会不接受党支部领导,一些重大决策不征求党支部意见,在一些问题处理上唱“对台戏”。二是党员发展缓慢,党员队伍老化,农村党员比例过低。一些农村只注重发展经济,放松了党的建设,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不够,致使农村党员发展缓慢,党员队伍老化。三是受传统的党员发展模式限制,客观上形成了党支部书记对农村政治资源的垄断,甚至在个别地方出现了党支部家族化的现象。一些老党员干部思想保守,对新上来的村干部心存疑虑,害怕其入党后进一步抢了自己的地盘,打破自己对政治资源的垄断,所以在党员发展上积极性不高。上级要求他们发展党员,他们就往往选自己的子侄,选自己家族的成员,使党支部成了某种意义上的家族、宗族的“党支部”。党员队伍老化、干部后继乏人、党支部家族化,严重影响了农村党组织的战斗力、代表性和先进性,党的核心作用在一些地区受到削弱。
以上两个方面的问题在当前农村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和认真思考。对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行,基层干部中有两种看法。一些人认为这个办法好,实行基层民主,出现一些问题不足为怪,随着时间的推移,农民民主意识的增强,有些问题自然而然就会解决。还有一些人觉得实行新的办法超前了,早了、糟了,还不太符合农村当前的实际,与广大农民的思想实际、经济状况不相符合,现在还不具备
条件接受这种民主选举办法。
如何正确看待这些问题?我们认为,不能简单地评价新的办法是“好”还是“糟”。首先,应该肯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时期根据时代的要求作出的重要决策,它的真正意义在于把政治民主还给农民,其目的是扩大基层民主,把农村事务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让农民群众真正当家做主,有发言权。这是农村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实行村民自治是大势所趋,中央的这一决策无疑是正确的,也符合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同时,要正确对待前进中出现的问题。因为任何一个新生事物都有从不完善到完善的发展过程,这就像搞经济体制改革一样,中间有很多阵痛,不可能一蹴而就,不可能今天发一个文件,明天就能进入理想状态,实践中肯定有一个较长的适应期。问题是,在适应期中我们不应无所作为,应该有所作为。
我们过去对这些情况进行研究,从思想教育、支部建设、党员发展、干部作风等方面入手做了大量工作,收到了一定效果,但是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中央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我们从加强执政能力建设角度认真分析农村工作现状,从实践、理论两个方面进行了深入探索,初步形成了一些观点和做法。我认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后遇到的这些情况,归根到底是因为出现了乡、村两级由过去的上下级行政从属关系变成了独立法人间的法律平等关系,传统体制下形成的平衡关系被打破的变化,我们还没有认识和适应。
根据这个变化,我们提出转变农村工作方式,通过采取一系列务实管用、行之有效的做法,不断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增强党在基层的执政能力,用法律手段作为主要方式来管理农村事务,以适应乡村两级法律关系的变化、强化农村管理。围绕法律手段这一主渠道,同时辅以行政的、经济的、乡规民约的手段来调解农村的矛盾,管理农村的事务。
组织部长在村干部培训班上的讲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