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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说“霸王条款”

浏览次数: 847次| 发布日期:01-17 18:34:06 | 法律文书
标签:法律文书写作,法律文书格式,http://www.yf1234.com 细说“霸王条款”,
www.yf1234.com 一、什么是“格式合同”

格式条款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上称谓有所不同,在德国法上称为一般交易条款,法国法上称为附合合同,英国法上称为标准合同,我国台湾地区称为定型化契约。
我国合同法采用了格式条款的概念,根据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相关法律法律规对“格式条款”的规定: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 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二、什么是“霸王条款”
所谓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
其特点是:

1、消费者无法自由选择
  限制消费者正当权利经营者免除自身责任消费者反映,例如目前几乎所有的电话卡上都标明了有效期,即规定消费者必须在某段时间之内用完,否则卡里的余额将被“吃掉”。“神州行”、“如意通”等都存在类似问题。中消协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电信企业出于自身需要单方面制定的“行规”,并未与消费者协商,是不公平的,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2、限制消费者正当权利
  许多格式条款中限制或者排除消费者的正当权利。如有的购房合同规定,解决房屋争议纠纷的途径一是协商,二是仲裁。而且还必须到售房者指定的仲裁机构仲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解决消费争议的5种途径就被该合同取消了3种。有的格式条款中还拟订了消费者声明放弃权利的内容。
   
  3、经营者免除自身责任
  许多格式条款的制定方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如对消费者违约后的责任规定得比较详细,对自己的违约责任只字不提或者象征性地一带而过,有的甚至公然明示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不利后果概不负责。   
三、目前常见的“霸王条款”
今年8月份,中消协正式对外公布了“不平等格式条款”的第一阶段内容,其中电信领域的“霸王条款”现象尤为突出。
  此次公布内容涉及了电信、邮政、公共运输三大领域的10个问题,其中,电信类7个、邮政类2个、公共运输类1个。这些领域中某些服务条款和有失公平的行业惯例,显然存在着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之嫌。在投诉最多的电信业,“电话卡余额作废”引起了消费者的强烈不满。消费者马女士购买的100元神州行充值卡过有效期仅三天,卡内剩余的80多元就与号码一并作废;北京65岁的李先生购买的有效期三个月的50元充值卡到期后,因34元余额被封存,被迫再次充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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