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处:工资相差悬殊,缺乏法律依据
上海市劳动仲裁处负责人表示:“从法律文本的角度看,合同上是可以这样表述的。但是司法处理的原则是根据‘调动是否合理来看的。’尽管合同上说,公司有权对员工的工作进行变更和调整,但工作的调动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调整幅度不能太大。而这个公司将员工的职务从一个财务主管降职为话务员,工资也从5500元降至800元,相差太过悬殊,这就缺乏法律依据了。”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专家表示:“劳动部门要保护女职工的利益也要考虑企业自主经营的利益;要考虑女职工的眼前利益,还要考虑整个社会女职工的就业利益。”他认为,企业要完成正常的生产经营,不能因为女职工去生产就把这部分的工作停止下来,所以必须要找人替代。而女职工在生产结束后,难道就要让叫替代上岗的职工走人么?所以这是个矛盾的问题。而且,由于我国法律对女职工的保护性是相当强,而劳动力市场又是供大于求的,所以导致一些企业有意避开生育年龄阶段的女职工或者将劳动合同期订得相当短,实际上造成了整个社会女职工的就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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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完产假财务主管降职为话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