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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1999

浏览次数: 623次| 发布日期:01-17 23:29:48 | 物管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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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垃圾管道的有效断面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1)多层住宅为0。40m×0.40m;

2)中高层住宅为0.50m×0.50m;

3)高层住宅为0.60m×0.60m;

3 垃圾斗和垃圾斗门应耐腐蚀,关闭严密;

4 垃圾管道顶部应通出屋面,底部应设封闭的垃圾问。

4.4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4.4.1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4.4.2 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贮藏间、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其净高不得低于2m;当作汽车库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l00)的有关规定。

4.4.3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

4.5附建公共用房

4.5.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4.5.2 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餐饮店,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其厨房的烟囱及排气道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并应达到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要求。

4.5.3 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及其它有噪声振动源等设备用房。如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应符合现行的建筑防火、建筑隔声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4.5.4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5 室内环境

5.1 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

5.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5.1.2 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5.1.3 住宅采光标准应符合表5.1.3采光系数最低值的规定,其窗地面积比可按表5.1.3的规定取值。

房 间 名 称

侧 面 采 光

采光系数最低值(%)

窗地面积比值(Ac/Ad)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

1

1/7

楼梯间

0.5

1/12

注:1 窗地面积比值为直接天然采光房间的侧窗洞口面积Ac与该房间地面面积Ad之比。

2 本表系按夏类光气候区单层普通玻璃钢宙计算,当用于其它光气候区时或采用其他类型窗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3 离地面高度低于0.5Qn的窗洞口面积不计入采光面积内。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m。

5.1.4 卧室、起居室(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应采取通风措施。

5.1.5 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2 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l/10,并不得小于0。60m2。

5.1.6 严寒地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应设通风换气设施,厨房、卫生问应设自然通风道。

5.2 保温、隔热

5.2.1 住宅应保证室内基本的热环境质量,采取冬季保温和夏季隔热、防热以及节约采暖和空调能耗的措施。

5.2.2 严寒、寒冷地区住宅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的有关规定,其中建筑体型系数宜控制在0.30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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