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四十六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
第四十七条:在仲裁期间,除有争议的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三章 商标及服务标志
第四十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商定酒店对外宣传时,分别加入 集团管理字样。
第四十九条:双方同意管理公司用其专有的商标或服务标志进行宣传推广工作和日常经营活动。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后,酒店将不得再使用管理公司的商标及服务标志。
第五十条:本合同终止后,双方即终止聘请管理的关系,管理公司的一切管理责任随之解除。
第十四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五十一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同意后,可以用书面修改。合同修改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条:如在本合同书有效期内,委托方将酒店的产权、股权、权益部分或全部向他方转让时,应以不影响本合同书的履行为前提,否则,应征得管理公司的同意。
第五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五十四条:本合同的有效期为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酒店试营业后满10年为止。
第五十五条: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双方代表在 正式签署。
委托方: 管理公司:
某酒店式公寓委托管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