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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保障职工申请劳动争议的权利

浏览次数: 945次| 发布日期:01-17 15:50:19 | 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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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中企业应承担举证责任
  
   某技术有限公司对员工赵某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理由是赵某在上班期间打了70多次电话,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中“上班期间多次打私人电话”的规定。赵某遂申请仲裁,后因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在审理阶段,法院要求该公司举出赵某打了70多次电话的证据。该公司举不出相关证据。法院遂裁决该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撤销了该公司的解除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公司败诉。
   本案涉及到劳动争议诉讼中举证责任分担的问题。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劳动争议案件纠纷中,在有些情况下法律直接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即法律对举证责任作出明确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对这一规定应做如下理解:1.上述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重大,如用人单位对其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的事实不能举证或举证不力,就将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某技术有限公司就是由于不能举证而承担不利后果的。
   2.上述举证责任的规定,是法定举证责任的规定,并未完全免除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在法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事实之外,对其余的事实,仍然由当事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承担举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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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即便是用人单位承担法定的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对法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事实提出反驳,也需举证并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定举证责任,目的主要在于从公平角度出发,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加大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经济实力不对称、力量不对称、信息不对称,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举证责任分担上向有利于劳动者倾斜,相应地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同时,上述规定也促使用人单位更严格地遵守《劳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清理不合理、不合法的规章制度,提高企业的劳动管理水平,加速向现代企业转型的步伐;而劳动者举证责任的减轻,维权成本下降,会使其更易选择法律救济渠道,避免其轻易采取极端手段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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