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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医药2)

浏览次数: 219次| 发布日期:10-05 21:40:36 | 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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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乙方应对合营公司或甲方对其披露的保密资料,专有技术和技术保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授权,不得向其它任何第三者披露。 

  第22.02条 合营公司,其任何雇员,甲方和乙方在下列情况下,不承担保密义务: 

  1.保密资料的泄露非合营公司,其任何雇员,甲方或乙方的过失而已经为公众所知。 

  2.保密资料为有泄露权的第三者提供。 

  3.如果合营公司,其雇员,甲方或乙方将保密资料泄露之前,已为第三者完全掌握的。 

  第二十三章 期限、解散、清算 

  第23.01条 合营公司的合营期限为××年,从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开始。 

  第23.02条 在合营期满前两年,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可以延长合营期限,延长期限批准之后,要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 

  第23.03条 合营公司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解散,其中(b)~(1)项可能发生在合营期满之前。 

  a)合营期满,不再延长。 
  b)合营双方一致认为提前解散合营公司于双方有利。 
  c)第17.03条中所述的税务待遇申请书未获税务机关批准。 
  d)在申请建设施工许可证时,第8.03条所述事宜尚未完成,致使合营公司无法在场地上开始进行建筑时。 
  e)工厂建设的总投资额(包括场地开发费,设备费等)超过双方估计的数额的××%或××%以上。 
  f)合营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g)因外汇支出持续超过收入,虽经双方努力仍不能改变,以致无法继续经营。
  h)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无法继续经营。 
  i)任何一方的董事或推荐的高级职员被有效地排除参与董事会或对合营公司的管理。 
  j)合营的任何一方或合营公司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被国家没收或征用。 
  k)合营各方通过其在董事会的代表未能就有关合营公司的全面政策,经营中的重大问题达成协议,这种情况对于合营公司继续有盈利地经营造成实质性和不利的影响。 
  1)合营的一方严重不履行本合同及其附件所规定的义务,致使合营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本条c、d、e、f、g、h、i、j、k或1项中有一项发生后,任何一方建议提前解散合营公司,董事会应在三十天内召开会议讨论此建议,为避免终止合同及提前解散合营公司,双方应尽最大努力排除障碍,如会后三十天内仍无法解决,应由董事会作出解散决议,提出解散申请书,经中国审批机构批准后,合营公司可以解散。 

  在本条1情况下,违约方应对合营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23.04条 经审批机构批准后,董事会宣告合营公司解散,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则,清算委员会人选。清算将按中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第十章进行。 

  第二十四章 违约和不可抗力 

  第24.01条 除本章24.02条规定外,若本合同一方在实质性方面不完整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及附件,在收到另一方通知后六十天内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时,该方便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责任,负责赔偿履约方或合营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 

  第24.02条 1.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如旋风、雷电、战争、洪水、水灾、火灾、地震


、台风或其它不可预见的事件,其发生和后果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致使该方无力履行本合同和/或附件,受害方应立即用电报或电传通知另一方,并提供事件的详细情况,声明本合同和/或附件不能履行的原因,受害方应尽全力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对另一方或合营公司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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