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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奖惩制度

浏览次数: 785次| 发布日期:09-06 21:12:13 |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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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代人打卡以及托人打卡者。

    6.拨弄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和威信,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及公司信誉者。

    7.对公司董事会议、总裁或部门经理的决定拒不执行者。

    8.通过非正当途径,开假发票报销,牟取非分利益者。

    9.1年内累计旷工达 3日者。

    10.犯有其他不良行为,公司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应予记过者。

    第九条 员工的奖励和惩处由各部门、各主管领导提供材料,由人力资源监察室负责调查落实,其审核批准权限按人事管理责权划分执行。

    第十条 凡按本规定第九条处理的责任人,在赔偿事项尚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本公司。

    第十一条 为使受到惩处的员工将功补过,同一年度中之功过可以相抵或转换,方法如下:

    1.一次嘉奖可与一次警告相抵;

    2.一次记功可与一次记过相抵;

    3.三次警告相当于一次记过;

    4.三次嘉奖相当于一次记功;

    5.同年中三次记功,工资自动升一级;

    6.同年中三次记过,工资自动降一级;

    7.同年中功过抵消后,对年终评比、提薪、晋级等不发生影响。

    第十二条 授予荣誉称号的工作在每年年末进行,当年内受过警告处分以上的员工若功过未抵消,不得参与评选,每月考核平均等级未达到一般者也不能参与评选。

    第十三条 本制度呈总经理核准签发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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