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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上项目工作力度的补充意见

浏览次数: 355次| 发布日期:09-07 11:40:58 | 规则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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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全力引进县外资金,主动帮助外出打工人员回乡办企业。凡引进县外资金1000万以内的(流动资金除外),属有偿资金,按到位总额的0.5%进行奖励;属无偿资金,按1%进行奖励;超过1000万元以上部分,有偿的按1%,无偿的按2%的比例予以奖励。
   设立招商引资贡献奖。凡争取市以上计划外的项目资金,有偿的按1%,无偿的按2%予以奖励。如驻外机构参与的,比照驻外单位比例执行,在驻外单位比例中领取,允许费用另计。
   鼓励乡镇及外出打工人员回乡办企业,其投资额作为完成招商引资任务指标数。 上述三项引进资金,指实际投入资金或设备投资净值,由引资单位或个人申报,招商局审查,县审计或会计事物所出具验资报告,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批准,其奖励资金属乡镇引进并在乡镇发展的项目,由乡财政拨付,其他项目由县财政拨付。
  9、对后进单位和单位一把手实施经济处罚。凡在每年6月底以前未签订招商引资项目合同,9月底无实际进资的乡镇和单位,从次月起一把手离岗招商,财政下拨单位经费逐月递减5%。年底完不成任务的,财政扣拨的经费直接转入县招商引资基金;所缴纳的招商引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尚未完成任务部分的2%另外收取招商引资基金,由财政从该单位下一年度的包干经费中扣划。
  10、实行招商引资“一票否决”制。凡没有完成任务的乡镇和县直部门当年不得评先,主要领导第一年诫免,离岗招商;第二年仍未完成任务的,主要领导进行调整。驻县单位未完成任务的,通报其主管部门并建议对主要领导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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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从严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凡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乡镇和单位,一经发现,一把手停职反省,并在县常委会上作检查,有关人员立即离岗,两年内不得上岗;同时,必须另外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相同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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