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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人员聘用合同工管理试行办法

浏览次数: 637次| 发布日期:09-07 11:39:03 | 规则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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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合同工的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对聘用合同工人员的日常管理,布置、安排其应完成的各项生产(工作),并按公司(部门)的考核办法对合同工进行动态考核。聘用合同工必须遵守企业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公司对聘用合同工应加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对其各方面表现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聘用合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与合同工解除劳动关系可以将该合同工退回,但不给予经济补偿。
  (1) 在试岗期被证明不符合上岗条件的;
  (2) 严重违反乙方劳动纪委或规章制度的;
  (3) 上岗过程中失职、营私舞弊、泄露有关商业秘密、结企业利益造成损害的;
  (4) 因卖yin、嫖娼、盗窃、赌博、打架斗殴等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秩序,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
  (5) 被劳动教养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8) 甲乙双方认可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二条   聘用合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聘用,并按国家劳动政策给予经济补偿的:
  (1) 聘用合同工因工负伤,经抚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 聘用合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3) 甲乙双方认可的其它情况。
   上述人员在上岗协议有效期内,公司按其原岗位工资支付。上岗协议期满后,若用人单位工作不需要或其不能胜任工作,可解聘。
   第二十三条   聘用合同工人员要求提前与企业解除上岗协议,应提前三十日告知企业,并征得企业同意,未经企业同意,擅自离开企业,应向企业返还培训费等。
   第二十四条   聘用合同工因工伤、残、死亡及非因工伤、残、死亡的处理:
  1、    用人单位为聘用合同工办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聘用合同工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 0.8% ,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由院财务科代缴。
  2、    企业使用的聘用合同工发生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组织抢救,并落实聘用合同工工伤、残、死亡的待遇和负责处理相关事宜。
  3、    聘用合同工违章操作发生事故,应赔偿因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4、    聘用合同工非因工伤、残、死亡,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实行劳务代理主要内容为:为聘用合同工保管人事档案、保留编制及身份、按有关规定办理与聘用合同工签订、终止及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事宜、处理劳动争议及诉讼事务、代发劳动报酬、为聘用合同工代扣代缴相关保险金及保险待遇的落实。
   第二十六条   上岗协议期满,单位不再需要或合同工不符合续聘条件的,应将聘用合同工人员予以解聘;符合续聘条件的人员,单位与聘用合同工人员续签为期一年的上岗协议。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在当月 15 日前将每个聘用合同工上月的劳动报酬核定,公司领导核批后由公司财务科直接核发到劳动人员个人账户上。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在签订聘用合同时应要求聘用合同人员指定经济责任担保人,担保必须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或是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中,且自愿为聘用合同人员进行经济担保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与聘用合同工发生争议,由公司办公室与聘用合同工协商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 ** 市 ** 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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