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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目标管理实施细则

浏览次数: 425次| 发布日期:09-07 11:33:11 | 规则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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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目标管理督查工作的考评实行非百分制。
  (一)各单位、处(室、队)承担的年度工作目标的基本分为100分。
  (二)各单位、处(室、队)年度考评总得分计算公式为:实得分=基本分+加分-扣分。
  (三)目标计分实行四级计分:
  1、超额或高质量完成目标任务,加分;
  2、完成目标任务,计满分;
  3、完成目标任务70%以上,按完成目标的实绩计分;
  4、完成目标任务70%以下,计0分。
   第十五条  加分。
  (一)对年度工作目标中的量化指标超额完成的加分,加分上限为该目标基本分的10%。对非量化指标高质量完成的加分,加分按受国家局、省(含省局)、市(州)政府表彰或主要领导明确批示肯定的分别以该目标基本分的10%、8%、5 %。
  (二)专项目标、督办目标按目标设定分值加分。
  (三)各单位、处(室、队)或处(室、队)个人受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含国家部委),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1分、0.6分、0.3分。加分依据以批准单位的奖状、奖牌、证书和表彰通报为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加一次分。
  (四)各单位、处(室、队)或处(室、队)个人受省局表彰和省局主要领导批示表扬的分别加0.3分、0.2分。加分依据以奖状、奖牌、证书、表彰通报和批示为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加一次分。
  (五)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按规定要求办理的,每件加0.2分。
  (六)对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服从大局、政令畅通,但因目标以外的加分因素很少的单位和处(室、队),如当年各项工作成绩突出,考核小组在考核时可以提出0.5—1分的加分建议,由省局目标管理督查领导小组审定。
  (七)对在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业和产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在工作中有重大改革、创新,且在全系统具有表率作用的单位和处(室、队),省局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可按1—5分提出加分意见报省局党组审定。
  
  
  
  
  
  
  
    
   第十六条  减分
  (一)未完成目标项目的,有核定的该项目标基本分为基数,完成量70%以上,按完成目标的实绩计分;完成量70%以下,该项目标计0分。
  (二)未完成专项目标、督办目标的单位和处(室、队),由省局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按设定分值减分。
  (三)在目标管理督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扣2分。
  (四)在完成目标任务和督办工作中,强调单位和处(室、队)或局部利益,不服从全局,相互推诿,影响目标任务完成的扣2分。
  (五)对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扣分的由省局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提出建议并省局党组审定。
    
   第六章目标调整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经省局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确认报请省局党组审定,允许调整目标:
  (一)省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调整的目标项目;
  (二)局党组批准调整的目标项目;
  (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目标任务完成的目标项目。
   第十八条  需调整目标应在当年10月15日前书面报送省局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陈述调整目标原因,过期不予认可。经批准调整的目标项目完成的只得基本分。
    
   第七章奖励和处罚
    
   第十九条  奖惩方式。奖励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对完成目标任务出色的,给予通报表彰;对完成目标任务较差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目标考核得分在省局机关处(室、队)前3名、市州局前5名、直属单位前1名,并全面完成省局下达的主要工作目标的,视为系统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由省局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目标管理奖金的计发。省局机关各处室按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未纳入省政府计发范围的单位由省局进行适当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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