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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

浏览次数: 426次| 发布日期:10-05 21:38:23 | 常用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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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非法离境的;
  六、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二十六条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享受劳动模范有关待遇:
  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被撤消的;
  二、被党纪、政纪撤职处分的;
  三、被留用察看、留党察看处分的;
  四、被劳动教养的;
  五、自动离职、单位除名的;
  六、其他不适合继续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
  第二十七条凡撤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和终止享受劳动模范有关待遇,须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附相关资料逐级上报评选机构批准。经批准后,撤消荣誉称号的应收回荣誉证书、奖章,终止享受劳动模范有关待遇的从宣布次月起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县(区)或市产业、系统、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劳模评选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市委、市政府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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