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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副书记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浏览次数: 948次| 发布日期:09-06 21:39:45 | 会议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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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收集固定证据意识尚需加强。 由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案件往往比较复杂,加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办案的要求、执法手段都有所不同。在办案过程中,对案件的定性、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等方面容易产生认识不一, 导致对物证的提取固定不及时,对有些物证应当做鉴定的而未做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同时还有一些行政执法机关过早地处理掉了有关涉案物品,给办案造成困难,最终造成案件白白流失,甚至发生主要犯罪嫌疑人逃逸等问题,给侦破工作带来了困难。因此,为推进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深入开展,必须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衔接工作机制,着力解决上述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运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两种手段,不断加大执法办度。提升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和各行政执法机关打击犯罪的整体合力,我实现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建设的重点
  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衔接工作机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各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互相理解、互相配合、互相支持。为更好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机制作用,将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工作引向深入,除了加强协作与沟通外,今后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统一思想认识,端正执法理念。无论是行政执法机关、刑事执法机关还是法律监督机关都要增强宗旨意识、大局意识,从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法律权威的高度出发,切实增强和提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为民执法的理念和自觉性。要正确行使手中权力,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打击经济犯罪力度,不断项固、深化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所取得的成果。
  二、强化密切配合,规范工作制度。严格按照《意见》要求,理顺执法关系,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在具体工作中,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每月5日前,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公安机关,同时送检察机关备案。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重大案件、开展专项行动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通报,以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能及时了解和掌握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和移送案件情况;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10日前,行政执法机关 应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通报上一季度查处、移交案件情况,公安机关应向行政执法机关、检察机关通报上一季度受理、立案、撤销案件情况,检察机关应向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通报上一季度立案监督、批捕、起诉案件情况;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已涉嫌犯罪的,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同时,必须同时抄送检察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在接收案件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公安机关将是否立案的决定,在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同时,送检察机关备案。
  三、加大宣传力度,推动工作开展。要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制度工作的有效开展,除了依靠检察、公安和各行政执法机关的力量外,还必须充分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运用新闻舆论来监督来推进工作的开展。要进一步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行政和刑事执法、检察法律监督工作等的社会宣传,经常向新闻媒体报道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对一些典型案件要进行曝光,做到以点带面,营造氛围,促进工作。目前,全国都加大了对假农资、伪劣食品等新闻曝光力度,对于这些案件最终能够得到顺利处理,也是与新闻舆论的跟踪监督分不开的。
  四、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经济违法犯罪行为涉及面广,相关法律法规也相当多,给执法中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正确处理和移送等带来一定困难。因此,要切实通过联合培训,加强具体执法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多向行政机关学习有关市场经济方面法律法规知识,及时组织一些业务探讨活动,互相学习、互相探讨、互相促进。要互相交流各自执法中的成功经验,探索证据规格要求和转换方式,共同提高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各行政执法机关人员的综合素质,不断增强预防和查处经济犯罪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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