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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与地方人大工作,
1、完善监督程序,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的监督程序,必须包括实施监督的三个层面:一是监督职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如何启动监督活动即监督如何提起;二是监督的具体组织及运行,监督与被监督双方的权利义务;二是监督的法律后果,监督可采取的法律强制手段、奖惩措施等等。健全监督机制,是要依据不同的条件和情势,充分运用现有的监督手段,既包括听取工作报告、个案监督、提出批评建议等监督方式,在必要的时候,也不放弃对质询、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的运用。
2、提高监督质量,实现有效监督。为了实现有效监督,除了适当使用强有力的监督手段之外,必须认真搞好实质性监督,注重搞好重点监督。所谓实质性监督是相对形式监督而言的。只有抓住实际问题的本质进行监督,才能保证监督不流于形式,从而实现有效监督。搞好重点监督,是指在众多的监督工作中,突出重点问题进行监督,并带动全面。要综合运用听取审议报告、开展调查、视察、检查、评议等方法,对重点问题进行连续监督和系列监督,并善始善终地抓好监办落实和跟踪反馈。
3、改善监督条件,优化监督环境。人大常委会及专门委员会要加强自身建设,要力争熟悉和掌握法律、法规以及检察、审判等诉讼业务,每个人大代表也要力争学习、掌握法律知识和诉讼业务。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独有的作用和优势,使其能联结常委会和广大人大代表,对两院进行更经常、更有效的监督。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被监督者的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公仆意识,增强全体公民的人大意识、法律意识,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氛围和监督环境。
4、重在启动、完善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促进司法公正。要从根本上解决司法不公的问题,必须从改革现行司法体制着手,这就要求各级人大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在对司法机关进行严格有效的监督的同时,把监督重心放在启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机制上,而不能代替司法机关行使实质性的司法权。
5、加强、改善党的领导,强化、优化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机制。我们党是国家政权的领导核心。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发挥包括法律监督在内的各项职能的根本保证和最重要条件。为了保证人大对司法机关实现有效的监督,一定要理顺党组织和同级人大的关系。地方人大要积极争取同级党委对人大依法开展的监督工作的支持,这对人大加强对司法机关的有效监督,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浅谈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与地方人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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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09-06 11:55:09 | 调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