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鉴定地点为中国畜牧业协会犬业分会组织的各种有关活动场地,或规模较大藏獒养殖场。
第二十二条 每次鉴定采用专家打分,取其平均分,一般鉴定不能低于5位指定专家,较大活动不低于7位指定专家,涉及专家自己的藏獒,该专家要自觉回避。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专家组鉴定和评级,专家组有权取消任何藏獒鉴定和评级资格。
第二十四条 凡纯种藏獒必须埋植芯片,特优级藏獒必须采血提取DNA长期保留,其他藏獒自愿采血提取DNA长期保留。
第二十五条 凡纯种登记的藏獒变更主人、更名、死亡等都必须告知中国畜牧业协会犬业分会进行变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畜牧业协会犬业分会负责解释
中国畜牧业最新关于藏獒的标准